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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余杨与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杨,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康荣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4031号原告:余杨,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三村5号2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56145875。负责人:康培玉。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荣金,男,该公司职工,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源花苑A幢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40634749。法定代表人:刘炳锋。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荣金,男,该公司职工,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康荣金,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余杨与被告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康荣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余杨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原告余杨负担。审判员 何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若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