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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恢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苏建敏、张金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敏,张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恢377号申请执行人:苏建敏,女,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张金海,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住德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商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朱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