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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长汀中城投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赖永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汀中城投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赖永琦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616号原告:长汀中城投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魏宗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永琦,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秉志,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汀中城投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永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长汀中城投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汀中城投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汀中城投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长汀中城投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桂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