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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4执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石某、石梦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石梦淇,石梦梦,石登坤,腾秀仁,东兰县三石镇弄英村上巴朋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某。申请执行人石梦淇。申请执行人石梦梦。法定代理人石某。申请执行人石登坤。申请执行人腾秀仁。被执行人东兰县三石镇弄英村上巴朋村民小组。负责人陈朝正。申请执行人石某、石梦淇、石梦梦、石登坤、腾秀仁与被执行人东兰县三石镇弄英村上巴朋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桂1224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东兰县三石镇弄英村上巴朋村民小组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石某、石梦淇、石梦梦、石登坤、腾秀仁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东兰县三石镇弄英村上巴朋村民小组支付土地补偿费19080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46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东兰县三石镇弄英村上巴朋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当日内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东兰县三石镇弄英村上巴朋村民小组于2017年8月2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石某、石梦淇、石梦梦、石登坤、腾秀仁土地补偿费19080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46元、申请执行费185元。据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4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宗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继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