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3民初10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锐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锐,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0664号原告:陈锐,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王磊,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陈锐诉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陈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锐负担。审判员  张天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剑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