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桂香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99号申请保全人:杨桂香,女,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宝马镇。委托代理人:杨翔宝、梁晓馨,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温伟棠,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保全人:梁景林,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案外人:何卫,男,汉族,住贵州省德江县。申请保全人杨桂香与被保全人温伟棠、梁景林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杨桂香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保全人梁景林名下的粤J×××××号轻型货车一辆(价值30000元)。申请保全人向本院预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案外人何卫以其名下粤J×××××号小型汽车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杨桂香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杨桂香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万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彩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