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赤与闫强、苑俊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赤,闫强,苑俊卿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602民初1078号原告:朱赤,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保定市委党史研究室退休干部,住保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川,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强,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保定市发改委退休干部,住保定市,。被告:苑俊卿,女,1954年9月15日出生,退休医务人员,住保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民,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赤与被告闫强、被告苑俊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对保定市园南街市直机关一号宿舍19-4-501房产享有所有权,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2002年7月30日,被告将保定市园南街市直机关一号宿舍19-4-501房屋卖给原告并交付,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保定市园南街市直机关一号宿舍19-4-501房产归原告朱赤所有。被告闫强、苑俊卿协助原告朱赤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已经变更)后,原告朱赤给付二被告50000元(已经交到法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原告朱赤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