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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5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延边民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匡建林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民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匡建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5100号原告:延边民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朝阳川镇。法定代表人:高淑杰,该公司经理。被告:匡建林,男,汉族,1971年1月12日生,无职业,住延吉市朝阳川镇,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5197101125055。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民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匡建林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民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民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民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边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风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