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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颜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颜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52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0层C、D单元。法定代表人高在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启,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勇,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委托代理人顾榜玉,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委托代理人王秀娟,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10581元,退还原告10556元,审 判 长  郎 芳人民陪审员  任雅茹人民陪审员  杨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