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鄂州市华容区财政局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州市华容区财政局,鄂州大同食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容区财政局,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华东街27号。被执行人鄂州大同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住鄂州市樊蒲大道吉刘街4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容区财政局与被执行人鄂州大同食品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鄂州大同食品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容区财政局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鄂州大同食品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容区财政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容区财政局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703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刚审判员 夏亚非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