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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丹与沈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丹,沈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杜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3186号原告:张丹,女,199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沈晨,男,199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浦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67号。被告:杜僭,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张丹诉被告沈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杜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4日立案。原告张丹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丹在案件审理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丹负担。审判员  贺同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衡永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