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聂某某申请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某某,王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聂某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聂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辽1202民初18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聂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偿还工程款X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银行有存款(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X万元;二、本次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松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