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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楚与方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楚,方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陈楚,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方华山,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楚与被执行人方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湘0682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7月26日向但被执行人方华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方华山在银行有存款。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华山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启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