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高昌友与朱爱平、张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昌友,朱爱平,张义海,汪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1920号原告:高昌友,男,194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道伦,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爱平,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张义海,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汪海洋,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高昌友与被告朱爱平、张义海、汪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高昌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及时偿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8日,被告朱爱平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按月3%付息,借款期限为3个月。被告汪海洋为该笔借款担保。但该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不还。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昌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申 铭审判员 程东升审判员 万曼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