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佳、娄底市新东方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佳,娄底市新东方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湖南省新东方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志光,湖南太阳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申3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佳,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朱晚成,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娄底市新东方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埠桥办事处星明村。法定代表人:李佳,该合作社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新东方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底星路图书馆第*栋***号第*楼。法定代表人:李佳,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志光,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太阳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鸿冠街0002幢(娄底嘉鸿综贸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周志长,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君,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刘利军,湖南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佳、娄底市新东方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湖南省新东方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志光因与被申请人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佳、娄底市新东方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湖南省新东方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志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颜征求审 判 员 王小娥审 判 员 李连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喻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