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德强、杨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德强,杨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二段208号。法定代表人:李琪,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罗德强,男,生于1975年8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杨红梅,女,生于1986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执行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德强、杨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大鸣审判员 张玉春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克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