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3民初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慧志与迟玉娥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志,迟玉娥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民初3671号原告:李慧志,女,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迟玉娥,女,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李慧志诉被告迟玉娥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单联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慧志、被告迟玉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王桂良系原告养父,2010年5月2日、2010年5月6日,王桂良与妻子王英芬分别立下遗嘱将位于大连市金州区亮甲店镇岔山村单家屯74号(房产证号为大房执金农字第10011**号)房屋在老人去世后由原告继承,现被告实际占有,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李慧志继承王桂良与妻子王英芬生前所立遗嘱房产号为大房执金农字第1001168号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之所以现在没有腾退是因为老人去世没有到100天,到100天后我会将房子腾退给原告。经审理查明:王桂良与王英芬系再婚夫妻,王桂良系原告养父,王英芬系被告母亲。2010年5月6日,王桂良与妻子王英芬立下遗嘱将位于大连市金州区亮甲店镇岔山村单家屯74号(房产证号为大房执金农字第10011**号)房屋在去世后由原告继承,王桂良与王英芬分别于2017年6月7日与2017年6月17日去世。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遗嘱二份、房屋产权证明一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遗嘱受法律保护。对于原告提供的二份遗嘱,被告没有提出异议,对于案涉房屋被告至今没有腾退,被告已予以解释,并承诺于老人去世100天后予以腾退。综上,原告诉请位于大连市金州区亮甲店镇岔山村单家屯74号(房产证号为大房执金农字第10011**号)房屋由原告继承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大连市金州区亮甲店镇岔山村单家屯74号(房产证号为大房执金农字第10011**号)房屋由原告李慧志继承。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迟玉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单联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綦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