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跃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跃华,邹红,王述生,姚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1581执5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理事长。被执行人董跃华,男,1978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邹红,女,198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述生,男,195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姚振玲,女,195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董跃华、邹红、王述生、姚振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董跃华、邹红、王述生、姚振玲的银行存款5万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农业银行临清支行,账号15×××9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继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