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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冯宗德与黄德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宗德,黄德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民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冯宗德,女,生于1964年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黄德稳,男,生于1962年4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德宗与被执行人黄德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德稳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冯宗德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由该本金产生的借款利息。经本院查询,除本院其他案件查封的黄德稳房产外,被执行人黄德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冯宗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722执2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平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