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唐朝宾、杨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朝宾,杨松,马广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256号申请执行人:唐朝宾被执行人:杨松、马广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朝宾与被执行人杨松、马广营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冻结了杨松银行存款41000.00元,以部分保全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3887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华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