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2执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唐朝宾、杨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朝宾,杨松,马广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256号申请执行人:唐朝宾被执行人:杨松、马广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朝宾与被执行人杨松、马广营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冻结了杨松银行存款41000.00元,以部分保全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3887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华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