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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李某李某刘某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546号申请人:马某,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虎头村6组,身份证号:410482198902215916。被执行人:李某,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孙庄8号院414号,身份证号:410482198910305524。被执行人:李某,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被执行人:刘某,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案由:婚约财产纠纷申请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李某,李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82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乐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