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桓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德军责令限期交付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张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52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桓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府安路。法定代表人胡刚,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德军(户主),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东关村莲花池南岸****栋*号。本院在执行桓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德军责令限期交付土地纠纷一案,该案属于行为执行,考虑涉及信访风险和社会综合治理稳定的要求,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拆迁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522执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周长友审判员何彦审判员吕勇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张天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