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与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67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三桥街39号。法定代表人杨玩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53号。法定代表人范卫民,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8357元(其中执行款1181710元、案件受理费17208、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439元,利息另算)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兆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润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