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叶某诉连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502执993号连某:你与叶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502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某于二O一七年七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八月十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赔偿叶某33369.42元。二、支付本案受理费157元。三、承担本案迟延履行金及执行费。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执行通知书告知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开户银行:信阳建行民权路支行账户名称: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账号:41050176600800000114联系人:杨传毅、郑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