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执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永辉与戴文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辉,戴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4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永辉,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生,住上海市青浦区(上海鑫特铜门厂内)。被执行人:戴文武,男,汉族,1970年8月24日生,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陈永辉与被执行人戴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戴文武返还申请执行人陈永辉货款人民币17850元,案件受理费780元由被执行人戴文武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戴文武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4月6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泰兴市宣堡镇宣堡村宣堡3组98号张贴执行公告,责令其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2017年2月5日、5月1日、7月9日、8月15日,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于2017年7月14日、8月15日、8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0个(均余额不足),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3月21日、2017年8月15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其下落。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家中除两间半房屋,其他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17年8月15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天,但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不能对其实施拘留。以上财产查控情况,2017年8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2017年7月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戴文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除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进程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梅 辉审判员 陈建忠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