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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美玲与李会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美玲,李会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788号原告:孙美玲,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李会来,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孙美玲与李会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经本院书面通知补正被告信息,并已告知逾期法律后果后,现原告逾期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美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孙美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