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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占志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占志强,林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4号。被执行人:占志强,男,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林秋红,女,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占志强、林秋红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本院根据公证书里执行证书(2017)浙杭证执字第25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占志强、林秋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86487.84元及相关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1197元。于2017年5月5日、8月16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工商、银行、房产、车辆、民政等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占志强所有的浙H×××××别克轿车一辆,已冻结被执行人林秋红存款,现未发现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822执134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岚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