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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恢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某、陆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潘某某,陆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生于1976年4月30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被执行人潘某某,男,生于1982年7月19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陆某某,女,生于1986年5月7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65年6月24日,汉族,金川区宁远堡镇西坡村五组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某、陆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某某、陆某某、王某某的下落不明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三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借款73000元、利息24110.7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诉讼费1155元,合计103265.57元,暂时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