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升运与付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升运,付晓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3182号原告:张升运,男,汉族,山东省龙口市人,居民,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龙口市东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晓利,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原告张升运与被告付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升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5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6500元,并出具借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被告信息不明确,查无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升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明伟人民陪审员 张淑芬人民陪审员 刘尊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永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