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8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黄庆玲、苏汗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玲,苏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8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黄庆玲,女,1959年10月1日生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建桂,凭祥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苏汗东,男,1970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申请执行人黄庆玲与被执行人苏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凭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481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庆玲已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债权本金103000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苏汗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庆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毅审 判 员 黄建师人民陪审员 农仁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仕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