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2行审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长兴县国土资源局、刘德枝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兴县国土资源局,刘德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522行审335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环城西路长安桥78号。法定代表人:徐凤根,局长。委托代理人:柳陈胜,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陈伟华,该局监察大队办事员。被申请执行人:刘德枝,男,汉族,住所地长兴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土罚决字[2014]第36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7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责令将非法占用的733平方米土地退还长兴县泗安镇三里亭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于2017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长土罚决字[2014]第366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刘德枝于2014年10月12日擅自占用长兴县泗安镇三里亭村五里亭自然村的集体土地(土地类型为耕地、林地)733平方米建辅房和晒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性质属非法占用土地,且该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33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3日送达刘德枝,要求刘德枝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刘德枝送达了催告书。刘德枝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长土罚决字[2014]第36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责令刘德枝退还非法占用的733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由长兴县泗安镇人民政府于六个月内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仕杰审判员  田旦颖审判员  季庆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爱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