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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高某、邓重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邓重明,菏泽陶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法定代理人(高某之母)王某,女,1986年02月09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邓重明,男,1977年07月16日生,汉族,住定陶县。被执行人菏泽陶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定陶县菏南路东邻郜庄行政村北。法定代表人:王长青,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街139号。负责人:王保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邓重明、菏泽陶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3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连领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