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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5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宗宏与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宗宏,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953号原告:程宗宏,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菊,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政七街28号财源大厦B座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9171230P。法定代表人:王全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岩,北京大成(郑州)律师。原告程宗宏与被告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程宗宏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宗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宗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程宗宏负担。审判员 程 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丽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