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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勇与周科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勇,周科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514号申请执行人:程勇被执行人:周科康本院在执行程勇与周科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志刚审判员  倪 涛审判员  付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