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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4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62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1399号,组织机构代码:065639702。法定代表人朱海荣。被执行人刘金林,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住文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均无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2执4620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楼豇炜执 行 员 骆寅超执 行 员 傅 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郑锦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