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邓艳平、梅建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艳平,梅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62号申请人邓艳平,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梅建中,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邓艳平与被执行人梅建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艳平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梅建中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梅建中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梅建中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梅建中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梅建中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梅建中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邓艳平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梅建中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邓艳平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发生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小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