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许建文、郭乔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文,郭乔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许建文,男,汉族,1985年11月22日生,陆良县人,现住陆良县。被执行人郭乔昌,男,汉族,1966年1月13日生,陆良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申请人许建文诉被执行人郭乔昌健康权纠纷一案,陆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做出(2016)云0322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许建文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移交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建权诉被执行人俞光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确定:由被告郭乔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许建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889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乔昌已定下还款计划,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现在履行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0322执13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江林审判员 :闻平良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