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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恢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凤信用社、吴文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恢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凤信用社,住所地安溪县龙凤都城二环西路140号。负责人刘锦灿,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吴文郎,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苏在捡,女,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与吴文郎、苏在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闽0524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文郎、苏在捡尚欠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冻结其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银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