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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绪华,屈昌梅,王恒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YGTXD,住所地东平县城稻香街1号。法定代表人:吴国栋,董事长。被执行人:魏绪华,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屈昌梅,女,1978年1月8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王恒涛,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住东平县。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魏绪华、屈昌梅、王恒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鲁0923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绪华、屈昌梅、王恒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于6月5日到东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4月19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王恒涛银行存款10066.31元。2017年5月2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73500元(包含诉讼费)给申请执行人东平农商银行,剩余款项分期履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扣划被执行人财产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23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庆超审 判 员  何振玉代理审判员  邹春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