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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5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飞与周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飞,周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233号原告:徐飞,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战伟,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伟,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代合,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飞与被告周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徐飞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466元,由徐飞负担。审 判 长  于晓斌人民陪审员  XX东人民陪审员  孙明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