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5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飞与周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飞,周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233号原告:徐飞,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战伟,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伟,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代合,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飞与被告周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徐飞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466元,由徐飞负担。审 判 长 于晓斌人民陪审员 XX东人民陪审员 孙明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