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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余满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余满蓉,蔡起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80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223号,组织机构代码:742039895。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被执行人余满蓉,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蔡起满,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余满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余满蓉所有的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因该车下落不明,一时无法处置,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鹏俊执行员  毛应强执行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永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