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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春刘永红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春,刘永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944号申请执行人罗春,男。申请执行人刘永红,女。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5月2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8000元,执行费470元,以上共计384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847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