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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3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与尹传英、黄太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尹传英,黄太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3民初5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8597094505。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南康大道**号。负责人:黎磊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阳星华,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尹传英,男,汉族,1990年3月3日出生,庐山市人,住江西省庐山市。被告:黄太火,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出生,庐山市人,住江西省庐山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以下简称星子农行)诉被告尹传英、黄太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子农行委托代理人欧阳星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传英、黄太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结。原告星子农行诉称,一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尹传英归还借款本金31864.24元及利息1492.88元(利息算至2017年6月20日);二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太火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尹传英、黄太火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被告尹传英与原告星子农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6020120140011692号),双方约定被告尹传英向原告星子农行借款人民币40000元,借款采用可循环借款方式,额度有效期为三年,自2014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5日止,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即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担保方式为保证。借款采用循环借款方式。双方还就其他相关事项一并进行了约定。被告黄太火向原告星子农行出具《保证担保承诺书》,被告黄太火承诺自愿作为借款担保人对借款本息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尹传英于2016年9月30日通过自助终端向原告星子农行借款人民币4万元,到期日期为2017年2月27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尹传英未足额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黄太火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星子农行诉来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星子农行向法庭提交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保证担保承诺书》复印件一份及原告星子农行庭审陈述在卷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星子农行与被告尹传英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自觉履行。被告尹传英在原告星子农行贷款到期后,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原告星子农行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尹传英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太火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承诺书》合法有效,对原告星子农行要求被告黄太火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借款本金31864.24元以及利息、罚息1492.8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以后按双方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太火对被告尹传英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黄太火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尹传英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诉讼费634元由被告尹传英、黄太火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许秉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