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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赣榆区中兴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涛、关诗杰、孙振林、刘在华、王伦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1348号本院在执行连云港市赣榆区中兴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涛、关诗杰、孙振林、刘在华、王伦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8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涛、关诗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中兴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95987.7元及利息,孙振林、刘在华、王伦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刘涛、关诗杰、孙振林、刘在华、王伦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