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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宗永伟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宗永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8民特6号申请人宗永伟,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申请人宗永伟申请宣告汤春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汤春田,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办事处××陈冲组。法定监护人汤爱荣,女,1994年6月1日,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王玲,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宗永伟称,其与被申请人汤春田系同母异父的兄弟关系,被申请人汤春田自2009年6月10日患××以来,长期自言自语,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汤春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汤春田进行了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7月10日出具了盐市四院司鉴(2017)精鉴字第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汤春田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宗永伟作为被申请人汤春田的同母异父兄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汤春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该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汤春田为限制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汤春田为限制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汤春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其女儿汤爱荣为汤春田的监护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宗永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永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建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