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786号原告:马某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91年9月10日,文盲,农民,住东乡县柳树乡大山村李家山社**号,身份证号:6229261991********。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81年7月19日,初中文化,农民,住东乡县柳树乡大山村李家山社**号,身份证号:6229261981********。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某某某白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旭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