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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786号原告:马某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91年9月10日,文盲,农民,住东乡县柳树乡大山村李家山社**号,身份证号:6229261991********。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81年7月19日,初中文化,农民,住东乡县柳树乡大山村李家山社**号,身份证号:6229261981********。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某某某白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旭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