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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执字第00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晓杰、陈国锋海事海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晓杰,陈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晓杰,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陈国锋,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唐晓杰与被执行人陈国锋海事海商纠纷一案,宁波海事法院作出的(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宁波海事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现已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国锋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11234.13元。目前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唐晓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波海事法院作出的(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国锋应继续履行(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扣除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刘 东审判员 鄢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俊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