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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丁兆芳、丁兆亮与林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兆芳,丁兆亮,林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297号申请人:丁兆芳,女,1965年3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桃山区万宝河镇九委3组。申请人:丁兆亮,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七煤公司职工,现住本市桃山区万宝河镇十三委6组。被执行人:林健,男,1982年5月26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本市桃山区银泉小区8号楼2单元22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丁兆芳、丁兆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0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林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丁兆芳、丁兆亮与被执行人林健于2017年08月2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林健在2017年08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丁兆芳、丁兆亮案件款30,000.00元。余款45,862.50元被执行人在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全部给付。申请人丁兆芳、丁兆亮自愿放弃利息申请,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方要求被执行人按法律规定给付义务。二、执行费1,03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才审判员  甄连君审判员  王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