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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黄连月诉被告王德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连月,王德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2630号原告:黄连月,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委托代理人:胡金泽,系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吉,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委托代理人:梅芝元,男,1952年5月8日出生,满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法律工作者。原告黄连月诉被告王德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连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人身损失43560.7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黄连月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因发生口角致使双方冲突受伤。事后盖州市公安局太阳升派出所依法作出处罚,被告不服提请复议与行政诉讼均被维持。该次冲突共给原告造成损失43560.75元。被告王德吉辩称,我没有对黄连月造成伤害,2016年3月30日,公安局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违法的,因为只是最开始的时候,只是对黄连月和周云涛做出行政处罚,后期盖州法院行政庭审理后,盖州市公安局太阳升派出所又重新补了一个行政处罚书,该行政处罚书是违法的。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质证意见,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2日6时许,周云涛开车准备从家里往外走,王德吉将周云涛车拦住,说周云涛开车刮到自己家大墙了,周云涛说没有刮到,双方因此发生口角,随后周云涛和黄连月与王德吉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周云涛、黄连月将王德吉打伤,王德吉将黄连月打伤。盖州市公安局给予周云涛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黄连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王德吉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经盖州市中心医院医学诊断证书诊断为头部外伤,共花费医疗费14251.15元,住院90天,其中9天没有护理记录。误工费39.14元×81天=3170.34元,伙食费81天×50=4050元,护理费81天×101.72元=8239.32元,交通费酌定200元,总计29910.81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侵权行为侵犯他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证明被告致伤原告的事实,故其应当作为本案的侵权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原告因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承担50%的责任,原告承担50%的责任为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德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连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9910.81元的50%,即14955.41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被告负担86.5元,由原告负担35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雍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运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