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汤友全与汤建伟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友全,汤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汤友全,住醴陵市被执行人汤建伟,住醴陵市。申请执行人汤友全与被执行人汤建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湘0281民一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本院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伟平审判员 康人佑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望梅 来源: